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培养求实、创新、勤奋、文明的优良学风,形成诚信、守纪、好学、上进的良好班风,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班级均可参加评选。各系按条件以本系班级总数的10%择优评选(确定名额时一律按四舍五入法裁定)。
第二章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好。班级学生能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活动;能按要求踊跃参加院系组织开展的各项政治活动;团结向上、勇于进取,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和参加院党校学习人数排名在全系班级的前三名以内。
第四条 学习风气好。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具有立志成才、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风貌,班级学生考试无任何作弊现象。班级本学年文化课不及格人次排名在本系班级的前三名以内(从少到多排序),班级本学年文化课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系班级的前三名以内。
第五条 班团干部素质好。班团干部团结协作、组织能力强、办事效率高;能以身作则,积极肯干,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密切联系学生,主动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组织纪律好。班级学生能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无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等违纪现象,能自觉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无一人受过纪律处分。
第七条 文体活动好。班级能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在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
第八条 文明行为好。班级学生举止文明,团结协作,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扶弱帮困,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向上、抵制不文明行为和不良风气,无任何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卫生保洁好。能保持教室及宿舍内外清洁卫生,公共财物无损坏现象;在院、系卫生检查中成绩良好。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评选办法
第十条 学院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各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全院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教育管理科科长担任。
第十一条 各系评审工作由各系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
第十三条 各系在确定参评班级时,应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并将参评班级名单及总结材料统一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对审核合格的参评班级,报院评审委员会审批,并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由学院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并对班集体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