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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
2012-12-23 17: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工[2006]12号)精神,充实和加强我院学生管理队伍,充分体现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形成育人合力,建设一支具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业务精良的高素质班主任队伍,形成全员育人的良好局面,切实保证我院学生工作规范有效的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既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从事学生教育管理专业学习和生活指导的兼职管理干部,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班主任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班主任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第四条 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作风正派,生活严谨,遵纪守法,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第五条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有较强的专业教学能力,同时热爱并善于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具有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学生教育管理能力。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学生工作的一般规律和方法,能针对学生实际开展学生专业学习指导,积极探索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新方法,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积极要求进步,身心健康。
 
第三章   班主任的配备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九条 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或近五年新进专任教师中选聘。专科班班主任任职时间一般为三年,本科班班主任任职时间一般为四年。
      第十条 班主任接受学生处的指导,在系党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务处参与相关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班主任实行聘任制。班主任每年由系党政聘任,聘任结果报学生处(学工部)备案。
      第十二条 班主任在任职期间,各系不得随意调换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调整的,需征求学生处(学工部)意见。
 
第四章     班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负责指导学生的专业学习。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制定课程学习计划,帮助学生选择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及确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选题,指导学生有效开展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加强班风建设。经常深入班级,调查、了解学生对教学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并给予辅导和解决;对学生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带全局性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鼓励学生积极进步,营造良好班级氛围,建设团结向上的良好班风。
      第十五条 积极进行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根据院系安排和部署,紧密围绕学生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和文明行为养成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
      第十六条  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对学生免修、升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奖励、处分、资助、就业等提出意见建议,搞好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困难、心理障碍等学生群体积极给予帮助,帮助其克服各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帮助学生个性健康发展及人文精神的培养。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在探讨就业、职业生涯和人生道路等方面对学生实施个性化指导,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对学生的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及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等给予帮助和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化学生的成才意识。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参加系党总支周例会、学生处(学工部)例会及学院组织的相关专题会议。
      第二十条 完成学院和系上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班主任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每两周向系领导汇报一次班级工作,按时参加辅导员(班主任)例会。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每周要深入学生班级了解情况一次,每两周召开主题班会一次。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每学期指导学生开展两次有意义的学习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每两周深入学生宿舍一次,每学期与所带班级每位同学谈话一到两次。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与辅导员分工协作、加强沟通交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班级建设。
 
    第六章    班主任的培养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必需参加学工部每学期开展的专题讲座和每学年举办的班主任培训研讨班等。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国际国内热点和学生关心的焦点问题。经常组织班主任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时事政治的学习,进行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八条 鼓励班主任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与创新。
      第二十九条 学院积极为班主任参加社会实践和省内外学习考察交流创造条件,使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长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才干。
 
第七章    班主任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 班主任的考核纳入教师考核由各系进行考核,班级工作应该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班主任,要调离班主任岗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班主任工作:①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②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③因个人工作不力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④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⑤有其他不得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班主任的待遇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班主任可以参加院系的相关会议,阅知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班主任补助津贴按所管学生人数以每生每月1元的标准计发,全年按十个月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三十四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班主任,学院按其岗位身份每年给予适当奖励。学院开展优秀班主任评选活动,班主任同时参与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国家级优秀辅导员班主任评选。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所有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在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原则上在任现职期间必须有担任兼职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第三十六条 班主任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因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视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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