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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2-12-23 17: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涉及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按商洛学院本、专科各专业培养计划执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普通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含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未到校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的具体形式有笔试、口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形式,每学期分期中与期末两次进行。考查与考试科目的确定,由系务会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并报教务处审定。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与学期末成绩的比重是:平时占10%,期中占20%,期末占70%。如无期中考试,平时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80%。考试、考查分为理论和实践(实验)两部分的,先将理论和实践的考核分别按平时、期中、期末等的相应比例合成后,再分别记入该门课总成绩;其中实践(实验)部分所占比例除计算机上机实验外,一律不超过30%;计算机上机实验考核为40%,平时、期中、期末占60%;公共外语课程听力、口语占20%,其余环节在80%内按上述权重分配。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参加重修考试。公共体育课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依据课堂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需上保健体育课的,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经系主任签注意见,体育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安排;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公共体育课考试的学生,由本人提出免修或免考申请并附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体育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对该门课程免考或免修。学生毕业时的“体育合格标准”成绩,按各学年的平均成绩评定。凡平均成绩达到60分者为合格。同时大学生体质测试必须合格。

第十五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当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鉴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一门课程作业、实验等不合格者,或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有上述情况的学生,任课教师必须在期末考试前通知学生所在系,并报教务处审查。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本系申请,经教务处批准缓考。缓考学生的考试随本学期重修学生一并参加重修考试,缓考不合格者,毕业前再给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第十八条每学期学业成绩考评不合格者,应随下一级学生重修相应课程,学期末参加相应的重修考试。毕业班第一学期考试不合格课程,于下一学期安排重修及考试。

第十九条无故缺考或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重修考试,视其悔改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重修考试机会。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还须按照《商洛学院考试工作规定》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专业与转学的具体办法按照《商洛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学校转入高学历层次学校者。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不得超过7年、专科生不得超过6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后,学院将退还其当学年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复学与继续休学,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法处罚或违犯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取消复学或继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若无后续专业,按照《关于实施重修制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五节  升级、跳级、留(降)级、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跃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优秀,其他课程合格,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三十条学生经过重修考试,每学期有两门主干课程或三门课程不及格者;或每学年累计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不再重修,作留(降)级处理。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准予重修考试一次,若仍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再给一次重修考试机会。重修考试后不合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重修考试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降)级处理。

公共体育课不合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经过重修考试,成绩考评每学年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已留(降)级一次而又达到留(降)级条件者;

(三)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专科6年,本科7年)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也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所有活动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处申报议题,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商洛学院学生申诉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又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合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未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四十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应当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四十六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毕业、跳级、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的,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初审,系主任签字审核,学生处审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结果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各系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生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系务会),审定部门为学生处。

系办公室应将结果进行公示,并负责通知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按《商洛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设岗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商洛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按《商洛学院学生公寓综合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错误的严重程度确定。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按《商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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