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阵地。为了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学生创造一个整洁、文明、温馨、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且在公寓统一住宿学生及在校学习培训入住学生公寓的学员。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管教结合、学生参与的方式,各二级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确保学生公寓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后勤保障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后勤保障处处长兼任,负责学生公寓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教育等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推进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协调解决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公寓住宿学生及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校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部门,下设公寓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和决定,负责安排调整学生住宿,进行安全、卫生、设施维护维修申报等,并负责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相关方案上报等项工作;及时收集并向主管部门反馈学生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文明宿舍”创建、学生公寓“达标创星”及“综合检查评比”活动;配合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的奖励和违纪处理提出建议。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宿舍,抓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对学生纪律、卫生、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有益活动,不断促进公寓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 学生公寓成立学生民主参与管理委员会,简称民参会。民参会在公寓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在后勤保障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与建议,监督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执行,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公寓管理中心依据教务处、学生处提供的学生信息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按网上选定的宿舍、床位号住宿,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调换。
第十一条 每个宿舍由宿舍推选一名舍长,报送公寓管理中心备案。舍长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人员落实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留级、休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者,应持学校文件主动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或调宿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因故退学,需持学校文件到公寓管理中心或进入电子离校系统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办清手续次日内离开学生公寓。特殊情况持有关部门证明另行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严禁学生私自滞留学生公寓,确因教学实习、复习考研等情况需要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严格遵照“谁留人,谁负责”的原则,须填写《商洛学院假期留宿学生信息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同意,学生处审批备案,由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住宿。未经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批备案,一律不予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在公寓内住宿。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公寓外住宿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和安全承诺书,经学生家长同意后,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并签定《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外住。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建立校外住宿学生档案,准确掌握公寓外住宿学生人数、地址及其有关情况,并报送公寓管理中心、保卫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住宿管理,特别对在公寓外居住和寒暑假住宿的学生要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学生在公寓外居住期间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问题,按安全责任书约定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学生公寓门卫制度,外来人员必须在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严禁在宿舍内进行传销等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及校外社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保管好笔记本电脑、现金及贵重物品。鼓励学生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等形式进行消费。电脑、大件行李和贵重物品进出学生公寓,需主动在值班室如实登记。一旦丢失财物或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中心或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锁好门、关好窗,切断电源,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以保证宿舍财物安全。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失,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窗台和阳台放置玻璃瓶、石块、花盆等重物,以防坠物砸伤行人,由此引发相关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注意宿舍用电安全,严禁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电热杯、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楼道、门口等安全通道处堆放杂物及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保证学生公寓安全通道畅通。
第二十五条 应树立“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观念,爱护学生公寓消防设施。不得破坏消防设施,严禁拆卸应急灯或在应急灯上接线充电。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不得在窗口、楼梯、楼顶等危险地段拥挤、打闹、玩耍,严禁攀爬防护网等设施。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起哄、打闹,禁止向宿舍外泼水、扔垃圾、投掷酒瓶等杂物。
第二十八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生公寓,不得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等物品。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发生偷盗、打架斗殴、消防安全、外来滋扰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学生处报告,同时各二级学院和公寓管理中心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五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进出学生公寓应自觉出示“一卡通”并刷卡,凡不刷卡的学生将通报给相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进行处理。学生应配合值班人员检查,接受询问时应有礼貌,并如实回答。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因故提前或推迟进出公寓的学生,须持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出;夜间关门后进出公寓的学生,应主动接受值班人员的查询;特殊情况,可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值班室申报。
第三十二条 夜间需要就医的学生,必须有陪诊人员陪同,辅导员知悉,出门及返回时应在值班室登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举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文体娱乐活动,不得大声喧哗。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严禁携带相关管制刀具等物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饮酒、打麻将及进行其它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三十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和私自拆卸、移动宿舍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宿舍门锁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配置,学生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十八条 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与值班人员联系申报维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许进入异性公寓,确因特殊原因需进入者,应持有关证明,经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四十条 为促进学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在学生公寓设立文明行为监督岗,监督员由各班学生轮流担任,具体由学生民主参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安排、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生进出公寓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维护公共安全,接受值班人员管理,对无理取闹或不遵守门卫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章 文明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文明宿舍”和“达标创星”活动有关规定,按时打扫和整理宿舍卫生,保持室内、门前及水房卫生清洁,坚持每天开门开窗,保持通风换气,营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四十三条 宿舍舍长应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安排值日生打扫宿舍卫生,协助处理宿舍公共事务,及时反映宿舍有关问题。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宿舍卫生检查标准”打扫宿舍卫生,按“学生宿舍公用设备和生活用品摆放标准”整理摆放用品。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员在每日规定时间内清扫所辖公共区域卫生,并检查巡查宿舍安全、卫生及学生作息情况。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向窗外、门外泼水;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在公共通道内堆放垃圾、杂物;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帖各种启事、传单及广告等;在宿舍内饲养狗、猫、兔、鸟等宠物;在宿舍擅自装修、乱钉、乱挂、乱贴、乱画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寓管理中心和学生民主参与管理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对学生公寓及宿舍文明卫生进行检查通报。
第七章 宿舍财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设备设施由学校统一配备,宿舍公用设备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维修。
第四十九条 宿舍公用设备丢失、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责任不明确时,由宿舍学生共同承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要加倍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检查、验收宿舍钥匙和公物,并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将私人物品搬离学生公寓。学习中途因休学、参军入伍等学籍异动的学生,须在学籍异动手续办理完结后,将宿舍内的个人物品搬离公寓,待复学或恢复学籍后,由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入住。
第八章 奖惩与违纪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比,对卫生状况好的宿舍进行表彰奖励、对卫生状况差的宿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条 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各二级学院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检查、核实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公寓管理委员会根据平时宿舍卫生情况及综合表现,按照“文明宿舍”、“达标创星”条件,评选“文明宿舍”、 “星级宿舍”、“最美宿舍”和“公寓管理先进集体”、“公寓管理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文明卫生、作息纪律及行为表现等情况,作为学生评优树模及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五条 公寓管理委员会根据每学年各二级学院公寓卫生检查、文明评比、作息纪律、教育管理等量化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公寓管理先进集体,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及学生公寓管理有关制度,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通报有关二级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