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建立科学、公开、合理、全面的评价标准,使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在管理工作中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投身素质教育,按照高等教育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表现和各方面素质的测定和评价,也是学生教育管理的环节之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德育素质、专业素质和能力素质三个部分,测评的指标既是评价的依据,又是学生全面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为了保证测评结果尽可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并易于操作,测评工作要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动态纪实测评与静态评价相结合、教师评价与同学互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各类评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就业推荐等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下学年初将两学期的测评成绩平均为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评成绩上报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组织,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第二章测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德育素质、专业素质和能力素质三个部分,在综合测评中所占比重依次为德育素质占20%,专业素质占70%,能力素质占10%,三项成绩相加为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八条 德育素质测评(满分20分)
(一)基本要求(12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关心时事,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商洛学院大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关心集体,乐于助人,作风正派,讲公德,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计分办法:凡达到以上基本要求的学生,经评议可得基础分(不超过12分),再根据个人实际表现,按照加减分标准提出加减分方案,经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计入总分。
第九条 德育素质加分标准(累计不超过8分)
(一)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表现突出,积极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同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制止重大恶性事件发生者或抵制、制止违法乱纪行为有一定成绩者加1—2分,表现突出者加2—3分;
(二)按时参加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重大活动,每次加0.5分,参加规定必须参加的一般集体活动每次加0.2分;每学期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出勤率100%(请假者公假除外)者加2分;
(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受校、院表彰的,每次酌情加1—2分;
(四)出墙报、黑板报,每次加0.5—1分;
(五)学校组织的宿舍卫生检查成绩优秀,每人次加0.2分;义务献血者,每次加0.2分;
(六)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等荣誉,按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4、2、0.5分;
(七)班级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该班每位同学分别加0.5、0.3分。
第十条 德育素质减分标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减5—10分:
1.参加非法组织和各类传销者;
2.张贴各种大小字报或散发反动宣传品者;
3.制作、散布、传播黄色非法宣传品者;
4.有其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言行者;
5.通过网络散布有损于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的言论者。
(二)浪费粮食、水电,每次减2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每次减3分;
(四)穿背心、短裤、拖鞋或带食品进入教室等公共场所,每发现一次减1分,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者,减2分;
(五)政治学习、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无故缺席,每次减2分;旷课每课时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请假超过30课时每课时减0.5分;
(六)学校或学院组织宿舍检查,夜不归宿者每次减3分,通宵上网的每次减2分;
(七)因违反学校各种纪律规定受校、院级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分别减3、2分,受校纪处分者,警告减4分、严重警告减5分、记过减7分、留校察看减10分;
(八)因故被公安机关拘役或罚款的每人每次减10分。
第十一条 专业素质测评(满分70分)
(一)基本要求
1.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扎实用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无迟到、早退、旷课、缺交作业等现象,各科考试成绩良好以上;
2.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加强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能正确认识自我,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情绪自控能力,保持心理健康。
(二)计分办法
1.专业素质成绩是指本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专业课、体育课及教学实践课(包括课程实验、课程设计等)的成绩。计算时取各门课程(包括体育课成绩)加权平均分乘以70%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公式为:
专业素质分=两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分×70%。
2.课程为全班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同一年级同一专业门数相同,考试内容相同。考查课及教学实践课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为90、80、70、60、50分计算成绩。
3.补考后及格课程或重修合格的课程按60分计算,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课程按原不及格成绩计算。缓考课程由各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能力素质测评(满分10分)
(一)基本要求(6分)
1.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强的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掌握未来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适应能力强;
2.团结协作,互助友爱,积极参与集体建设,集体荣誉感强;能主动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在集体活动中善于与同学协作互助;
3.思维活跃,能独立思考问题,并对问题有独到的见解,关注相关学科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创新意识;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科研、文化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计分办法:凡达到以上基本要求的学生,经评议可得基础分(不超过6分),再根据个人实际表现,按照加减分标准提出加减分方案,经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能力素质加分标准(累计不超过4分)
(一)参加院级以上体育文艺活动的学生按获奖名次和参赛级别加分。按照一、二、三等和优秀奖的档次,省级比赛分别加4、3、2、1分,校级比赛分别加2、1.5、1、0.5分,院级比赛分别加1、0.5、0.3、0.2分,集体项目按标准减半加分,凡参加校级以上比赛者均加0.5分,院级比赛均加0.2分;
(二)参加体育比赛,破全国记录每项加5分,破省高校记录每项加4分,破学校记录每项加3分(同类活动中加分取最高值,不得累加);
(三)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活动、“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按校、院每次分别加2、1分;
(四)社会实践论文被评为一、二、三等或优秀奖,按省级分别加4、3、2、1分,校级分别加2、1.5、1、0.5分,院级分别加1、0.5、0.3、0.2分;荣获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按省、校、院级分别加4、2、0.5分;
(五)参加科技知识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演讲赛、朗诵、英语竞赛、征文及“挑战杯”竞赛获奖者,一、二、三等或优秀奖按省级分别加4、3、2、1分、校级分别加2、1.5、1、0.5分、院级分别加1、0.5、0.3、0.2分;
(六)凡本学年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加1分,通过三级者加2分,通过四级者加3分;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加1分,六级加2分,其他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或行业等级认证者视情况加1-2分;
(七)在各级报刊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2分,在校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1分;
(八)担任学生干部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按照校、院、班三级干部每学期分别加2、1、0.5分;
(九)凡参加校、院大学生各社团成员积极工作者酌情加1—2分;
(十)具有某方面特长或创新能力的学生,为班级争得荣誉者酌情加1—2分;
(十一)非学生干部担任社会工作任务的酌情加1—2分。
第十四条 能力素质减分标准
(一)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者每次减2分;
(二)凡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减3分;
(三)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做值日生或打扫宿舍卫生者每次减2分;
(四)在各种比赛中,违反比赛道德,破坏赛场秩序或弄虚作假者每次减1—3分;
(五)凡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负责任,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出现重大失误者酌情减3—6分;
(六)学生干部发现各种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报告者,视其情节每人每次减2—4分。
第三章测评办法
第十五条 德育素质和能力素质的基础分评议由同学互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辅导员(班主任)评议三部分构成。所占的权重分别为50%、30%、20%。具体评议办法由各学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同学互评成绩=[全班学生对该同学评议分数之和-(2个最高分之和)-(2个最低分之和)]÷[全班学生数-4]。
评议时,给每位同学的评议分数要合理拉开档距。
评议分=同学互评成绩×50%+班级测评小组评议成绩×30%+辅导员(班主任)评议成绩×20%。评议分以百分制计算后折合成标准分计入总分。
第十六条 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核实提出加减分建议并向班级公布,征求广大同学意见,无异议后计入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十七条 各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除班委会和团支部干部代表参加外,还必须由学生选举产生同等数量的学生代表参加,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成员为该班学生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负责全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实施及测评结果的汇总、审核、申诉受理和上报工作。测评中应依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标准计分(各项记分只取小数点后两位),排出名次,及时将测评结果向全班学生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接受学生的质疑并予以答复。学生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诉,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者按100分记。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两学年以上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各学年的平均成绩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测评结果如实填写《商洛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一式二份,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一份存入学生档案,一份由院上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商洛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附表1)
2.商洛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汇总表(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