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且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各学院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商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的“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推荐小组”,具体负责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2名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推荐小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一)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学年开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部署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表》;
(四)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并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民主评议结果报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推荐小组审查,推荐小组审查通过后报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进行认定审核。
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平衡、掌握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统一尺度和比例。如有异议,可在征得各方面意见后予以更正或将其材料发回重新评议,直至符合要求。
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署名方式向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不能成为佐证材料的情况反映和质疑应视为无效。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的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会同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第十五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七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商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