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
2013-11-29 10:50  

商 洛 学 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系: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及《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教工宣〔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努力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教书育人的必要补充和拓展,全面融入到我院学生教育工作之中,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领导、组织与实施

在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领导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活动策划、心理健康测评和经费保障,人文社会科学系具体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咨询、心理健康专题讲座或报告等业务工作的实施,保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方法与要求

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宣传。针对不同群体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课程,举办专题讲座或报告,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网站,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宣传工作,使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心理健康的科普知识,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2.做好心理健康测评工作。配备心理测评系统软件,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建立新生心理档案,为心理问题学生的干预和跟踪服务提供参考重点关注心理障碍、特困生等特殊群体学生,健全筛查、干预、跟踪、控制一体化机制,做到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及时干预和有效控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3.组织做好心理咨询服务工作。积极健全院、系、班级、宿舍等四级心理危机预警系统,充分发挥辅导员、心理委员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骨干作用以及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及时了解并上报心理异常情况;成立心语社,构建互助机制,为学生提供朋辈心理咨询和服务;健全心理咨询值班、预约等制度,定期开展日常咨询工作,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及相关问题。

4.做好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工作。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研室和人文社会科学系心理学教研室为依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组织辅导员和心理学专任教师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通过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与创新,教学模式和方法的改进,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5.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积极组织并参与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和优秀成果的评选,支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开展科学研究;通过调查与研究,为加强和改进心理健康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及决策依据,使心理健康教育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素质。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及使用。按照在校生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纳入学院预算,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构的正常运转;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心理测评,心理活动,专兼职人员外出考察学习、交流和培训,专家讲座或报告,必备测评工具及设施的配备等。

2.咨询队伍建设。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于每学年初集中聘请心理学专任教师、辅导员等学生工作人员及心理学专业学生,组建学生事务咨询团队,积极开展日常咨询工作;心理学专业学生担任心理咨询助理时,主要负责求助者的预约、接待、登记、文案处理、咨询室卫生维护等工作。

3.咨询工作考核。咨询工作者要高度重视心理咨询工作,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遵守心理咨询守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对咨询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为合格者发放咨询费或补助。

4.咨询费的发放。个体咨询费发放标准按每小时20元计算,学生心理咨询助理给予适当的勤工助学补助,咨询费和补助每学期结算一次。

5.本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商洛学院

2013311

关闭窗口

分享到:0

版权所有 2023 商洛学院学工部•学生处•武装部     陕ICP备17012126号-1    陕公网安备61100202000004号    陕西省商洛市北新街10号     邮政编码:726000     电话 :0914-231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