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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定的通知
2016-10-14 08:14  

各学院:

现将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 评定对象

1、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在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生源来自国家级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等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2、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必须享受特困助学金。

3、学院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优秀学生。

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2016—2017学年陕西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只上报电子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全部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中产生(不含建档立卡学生)。

报送时间:10月25日下午5时前。

三、名额分配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见附表(附后);

2、学院奖学金 依据商院2012[6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时间安排

1、10月10日:各学院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规定,成立三级评议小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推荐小组、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

2、10月11-14日:各班民主评议小组(其中班主任任组长,含2名任课教师,评议小组学生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负责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并推荐初评名单,在本班公示3个工作日;

3、10月17日:各班将初评名单上报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民主推荐小组审核;

4、10月18-24日:院级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助工作组将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5、10月25日:下午5时前各学院将申报材料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6. 10月26日-28日: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整理相关资料;

7、10月31日-11月4日:学生处将复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11月7日:资助管理中心上报资料。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二级学院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一式一份,纸质打印件;附各学院公示情况照片电子版;

2. 《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用excel制作);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纸质打印件,严禁更改原表格式;本表除三级审批意见和申请人签名外,其余内容均需打印;

4.学生所在年级相同专业上一学年全部学生学习成绩排名表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加盖党总支公章(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提供一份排名表,将参评学生用铅笔画出)。

5.《学生申请书》(一式一份),纸质打印件(内容以一页A4纸为宜,不带封面)。

6.《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一份),本表可手填;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纸质打印;

(二)国家助学金:

1.二级学院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一式一份,纸质打印件;附各学院公示情况照片电子版;

2、《2016年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用excel制作);

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纸质打印件;本表除学校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签名外,其余内容均需打印;

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一份),本表可手填;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纸质打印;

6.《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一式一份,内容手写。

(三)学院奖学金:

1. 《学院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学院为单位填写,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获奖金额等信息要准确无误,辅导员签字,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审核盖章;

2. 《商洛学院学院奖学金个人登记表》一式一份,纸质打印件;

六、其他事项

1、各学院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程监控、层层负责,严格评定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评定工作高质量顺利完成。

2、各学院要加强资助政策学习,领会精神,把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作为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的有效载体,教育学生奋发向上、自信自强,以优异成绩回报国家和社会。

3、上一年度获得奖助学金但未完成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任务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年度奖助学金的评定。

4、本次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准确填表,准时报送。在评定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向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2320680。

                                           学生处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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