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性原则
1、尊重来访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并对其姓名、谈话内容保守秘密;
2、当事人的资料绝不应当当作社交闲谈的话题;
3、除了在训练情况下,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能得以充分隐藏之外,个案的资料不应出现在咨询员的公开讲演和谈话中;
4、咨询员应避免有意无意地以个案举例,来炫耀自己的能力和经验;
5、咨询员所作的个人记录,不能视为公开的记录,不能随便让人查阅,不将记录档案带离咨询机构;
6、任何咨询机构都应设立健全的储存系统来确保当事人档案的保密性;
7、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并得到其监护人同意,才可以突破不公开当事人身份的原则:
一是有明显自杀意图者,应与有关人士联系,尽可能加以挽救;
二是存在伤害性人格障碍或精神病患者,为免于使别人受到伤害,也应做一些预防工作。
二、“助人自助”的原则
(帮助来访者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引导他们自立、自信、自爱、自强、自我教育与发展)
三、“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原则
(咨询必须采取自愿的原则,尊重来访者的需求与意愿,不拒绝,也不强留。)
四、情感限定的原则
(与来访者保持一定的距离,原则上不产生咨询以外的密切交往,不产生与咨询无关的“爱、怜、憎、恨”等情感。)
五、时间限定的原则
(每次接待咨询时间在40分钟左右,如需做进一步咨询,应做好下一次预约。
六、可为性原则
(咨询员根据自身的能力,对来访者所提出的要求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不妄加评判和轻率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