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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2012-12-23 17:35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学生管理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由学生处(部)安排。

      第三条评选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学生管理先进个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条件全面衡量,择优评定。在同一年内不得同时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凡在我院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满一年的一线专职辅导员均可参加当年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第五条凡担任全日制班级班主任工作满一年的教师均可参加当年优秀班主任的评选。

      第六条凡在我院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满一年的学生工作人员(教务处、学生处(部)、保卫处(部)、团委、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后勤公司工作人员,各系党政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均可参加当年学生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

      (二)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工作,熟悉《商洛学院学生手册》内容和学生事务处理程序,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相关工作记录完整详细,工作扎实深入,在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辅导员每学年至少组织并参加学生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一次;在党建带团建、优良学风建设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带年级或班级学生违纪率低且无记过以上(含记过)严重违纪行为。

      (四)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每年发表或参加会议交流有关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论文一篇或为学生做大型报告、讲座一次。

      (五)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尊重理解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和问题,学生评价高。所带班级的就业率、缴费率处于全系的平均值以上。

       第八条  优秀班主任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师德高尚,业务水平高;尊重理解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学生评价高。

      (二)了解《商洛学院学生手册》的内容,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学籍管理、违纪处理、学生资助、毕业生就业等各项工作,工作扎实,程序规范,完成质量高,效果好。

      (三)关爱学生,熟悉和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四)班风优良、学风严谨,学生参加国家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较高平,班级学生的补考和重修率、违纪率较低。

      (五)工作有计划、有总结,重视并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工作,定期参加并主持班会;注重学生素质教育,积极组织班级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和问题,在《学生工作日志》中有详细的相关工作记录。

      第九条学生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

      (二)尊重理解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在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踏实严谨,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实际,帮助学生解决困难和问题。品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师表,得到广大学生的信赖和尊敬。

      (三)在工作中能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搞好各项工作,工作有创新。能及时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状况,重视并善于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教育和管理。

第四章推荐比例

      第十条各系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分别按25%、10%所在系总数推荐;学生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一名。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凡符合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和学生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条件者向所在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个人总结及相关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部门审核:所在系或部门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学生处(部)。

      第十三条学院联评:学生处复审汇总后,报院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联评,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学生管理先进个人按总推荐名额的60%评定,评定结果在院内公示。

      第十四条表彰奖励: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学院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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